验收编号:泉洛环验[2015]12号
验收时间:2015年9月23日
验收意见:
根据福建泉州海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洛江区环保局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小组人员对该公司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验收资料审核,经讨论形成以下验收意见:
1、该项目位于洛江区万安科技园区3号路。总占地面积193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209.21平方米。项目年产防爆盾牌、防爆头盔、防爆警棍各5万个,摩托车乘员头盔10万个、冲锋舟300艘。项目喷漆生产废水经设施处理经监测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后并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外排污水经监测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氨氮项目达到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边界噪声经布点监测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要求;项目生产喷漆、打磨废气经设施处理后外排,经监测“三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废气均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危险废物可回收利用胶水桶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废油墨、废油漆桶、废油墨桶和生产污水污泥委托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庄国文清运处理。
2、原则同意福建泉州海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防爆器材及安全帽生产项目验收监测结论,并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对该公司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应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加强管理,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做好相关设施运行记录,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并按规范上墙公示,进一步完善环保档案。
(3)加强项目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储存、转移、处置。
(4)加强机械设施日常维护,做好减震消声措施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
(5)今后若增加生产项目或扩大生产规模应重新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
权利告知:相关权利人可即日起六十日内向洛江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